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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大學授予碩士、博士學位工作細則
發布時間:2018年12月27日 10:04    作者:    點擊:[]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确保我校學位授予工作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結合我校具體情況,特制訂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我校授予碩士、博士學位的學科、專業必須是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授權的學科、專業。

  第三條 我校授予學位工作貫徹“堅持标準,嚴格要求,保證質量,公正合理的原則,堅持政治與業務标準統一、課程與論文并重的原則。

  第四條 凡是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一定學術水平者,均可按本細則的規定,申請相應的學位。

 

第二章 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五條 學校成立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具有教授或相當技術職務的專家十七至二十五人組成,任期三年。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由學校研究決定報教育部批準,并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三至四人。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學位辦公室,處理日常工作。

  學位評定委員會一般可按一級學科成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分委員會由七至十五人組成,任期二至三年,其成員要兼顧培養研究生的學科、專業和培養單位,有博士生培養任務的分委員會原則上博士生指導教師應占二分之一以上。分委員會成員由院、部提名,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秘書一人。分委員會主席原則上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擔任。

  第六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1)審議我校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的有關政策;

  (2)審定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成員名單;

  (3)審批免除部分或全部課程考試的博士學位申請人員名單;

  (4)審批授予碩士學位的人員名單;審核授予博士學位人員名單,作出授予博士學位的決定;

  (5)作出撤銷違反規定而授予學位的決定;

  (6)聽取和審查分委員會工作;

  (7)組織、實施自行審核遴選增列博士生指導教師工作;

  (8)組織學位授予質量的檢查和評估工作;

  (9)負責名譽博士學位的申報與授予工作;

  (10)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争議和其他事項。

  學位評定委員會每年舉行兩次會議,閉會期間由主席會議研究處理有關事宜。

  第七條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1)審定碩士、博士學位的考試科目、門數;

  (2)在校研究生申請學位的資格審查;在職人員以同等學力申請學位的資格初審;

  (3)審批碩士學位論文評閱人和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

  (4)對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申請人分别作出同意授予碩士學位和建議授予博士學位的決議;

  (5)組織實施遴選增列碩士生指導教師工作;

  (6)審定博士學位課程考試的範圍及考試委員會成員名單;就免除部分或全部課程考試的博士學位申請人員、博士學位論文評閱人及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提出意見,并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

  (7)新增列博士生指導教師的資格初審和每年度上崗博士生指導教師的審核;

  (8)研究決定本院、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有關事項。

  第八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是

  (1)受理本校畢業研究生、在職人員以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博士學位的有關事宜;

  (2)指導各院、部組織學位論文答辯;

  (3)負責辦理碩士、博士、名譽博士學位證書;

  (4)負責向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教育部等有關部門報送授予碩士、博士學位獲得者的有關材料及學位論文;

  (5)受理自行審核增列博士生指導教師和每年度上崗導師的資格認定工作;

  (6)定期進行學位授予質量的檢查和評估工作;

  (7)辦理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的有關事宜。

 

第三章 學位課程考試和要求

  第九條 攻讀碩士學位的我校研究生的課程考試,按照培養計劃進行;其他申請人的課程考試,由研究生院委托有關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組織進行。凡經有關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經研究生院複核批準,認為其在原單位的課程考試符合我校培養方案要求,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考試課程。

  碩士學位申請人必須通過規定的課程考試,成績合格,方可參加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在規定考試的課程中,如有一門不及格,可在一年内申請重修一次,重修考試成績仍不及格的,不能參加論文答辯,本次申請無效。

  第十條 攻讀博士學位的我校研究生的課程考試,按照培養計劃進行。其他申請人的課程考試另行組織。博士學位申請人必須通過博士學位的課程考試,成績合格,方可參加博士學位論文答辯。

  申請人在科學和專門技術上有重要著作、發明、發現或發展的應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交有關的出版著作、發明的鑒定書或證明書等材料,經兩位教授或相當技術職務的專家推薦,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課程考試。

 

第四章 學位論文基本要求

  第十一條 學位論文的基本要求

  (1) 論文應是申請人在導師指導下,由申請人獨立完成的研究成果,論文的選題和所研究的内容應有一定的理論意義或實際意義。

  (2) 碩士學位論文對所研究的課題應當有新的見解,表明作者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博士學位論文應當表明作者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做出創造性的成果。

  (3) 學位論文必須有一定的工作量,碩士學位論文一般有一年的撰寫時間,博士學位論文一般至少應有二年時間。碩士學位論文一般2-5萬字,博士學位論文3-10萬字。

  第十二條 論文内容一般包括:中文摘要、英文摘要、目錄、正文、參考文獻、附錄、緻謝及攻讀學位期間發表的學術論文目錄。

 

第五章 申請人資格審查

  第十三條 本校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研究生完成培養方案所規定的各項要求(包括應發表科研論文級别和篇數的要求),考試合格并取得規定的總學分,完成學位論文後可申請論文答辯。

 

  第十四條 申請學位論文答辯應填寫《學位申請書》,指導教師要寫出對申請人的詳細評語(包括政治思想、學習和工作表現),交學位評定分委員進行資格審查。

  在職人員以同等學力申請學位,按照山東大學關于同等學力人員申請學位的有關規定辦理。專業學位申請者,按山東大學專業學位工作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論文評閱

  第十五條 資格審查通過後,申請人應向所屬研究單位作論文報告,征求意見,研究單位提出是否同意答辯的意見,并将同意答辯的名單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碩士學位申請人至遲應在答辯前兩個月提交論文全文和論文摘要;博士學位申請人至遲應在答辯前三個月提交論文全文和論文摘要,印送有關單位和專家,廣泛征求同行評議,同行評議專家(教授或相當技術職務)至少為五人,同行評議意見供答辯委員會參考。

  第十六條 答辯前兩個月應聘請與論文有關學科的專家對論文進行評閱。碩士學位論文評閱人至少二人,應具有副教授、教授或相當技術職務;博士學位論文評閱人至少三人,應具有教授或相當技術職務。評閱人中至少有一名校外專家,博士學位論文評閱人中至少應有一名校外博士生指導教師。

  在職人員以同等學力申請學位,按照山東大學關于同等學力人員申請學位的有關規定辦理。專業學位申請者,按山東大學專業學位工作的有關規定辦理。

  評閱人對論文寫出詳細的論文評語,填寫《學位論文評閱意見書》,評閱人應對論文可否提交答辯和是否達到申請學位相應的學術水平提出意見,供論文答辯委員會參考。評閱人姓名和評閱意見要對申請人保密,評閱材料要密封傳遞。如一名評閱人的評語屬否定的,則應增聘一名評閱人,如兩位評閱人的評語均屬否定,則本次申請無效。

第七章 論文答辯

  第十七條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三至五人組成。成員中教授、副教授或相當技術職務的專家應占半數以上,其中至少有一名外單位的專家參加。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五至七人組成。成員的半數以上應當是博士生指導教師。成員中必須包括二至三名校外具有教授或相當技術職務的專家(至少有一位博士生指導教師),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應由博士生指導教師擔任。

  在職人員以同等學力申請學位,按照山東大學關于同等學力人員申請學位的有關規定辦理。專業學位申請者,按山東大學專業學位工作的有關規定辦理。

  申請人導師不能被聘為答辯委員會成員。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委員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批,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備案;博士學位論文評閱人及答辯委員會成員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學位辦公室審核。

  答辯委員會設秘書一人,負責學位論文答辯記錄,碩士學位論文答辯秘書應由具有碩士學位或中級及以上技術職務人員擔任,博士學位論文答辯秘書應由具有博士學位或副高級及以上技術職務人員擔任。

  第十八條 論文答辯的程序

  (1)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負責人宣布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

  (2)答辯委員會主席主持論文答辯并宣布開會;

  (3)申請人導師介紹申請者的簡況;

  (4)申請人報告論文的主要内容(碩士學位論文一般30分鐘左右,博士學位論文不超過60分鐘);

  (5)答辯委員會提問,申請人答辯;

  (6)答辯委員會舉行内部會議。宣讀導師和評閱人的評閱意見,讨論并通過答辯決議書,并對是否建議授予學位作出決議,由主席及委員簽字;

  (7)由答辯委員會主席宣布答辯委員會決議和是否建議授予碩士或博士學位的決議;

  (8)答辯會結束。

  第十九條 答辯委員會必須堅持學術标準,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态度。評審論文時應嚴格把關,不降格以求。答辯要發揚學術民主,以公開方式進行(保密專業除外)。對于是否授予學位,應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 答辯未通過的,經答辯委員會不記名投票,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碩士學位論文可在一年内修改後,重新答辯一次,博士學位論文可在兩年内修改後重新答辯一次。如仍不通過,不得再次重新答辯。

  碩士學位申請人的論文,如已相當于博士學位論文的學術水平,答辯委員會除作出建議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外,還可建議申請博士學位。

  博士學位申請人的論文,如果未達到博士學位論文的學術水平,但已達到碩士學位論文的學術水平,而申請人未獲得該學科碩士學位的,答辯委員會可作出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報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批。

 

第八章 學位的審定與授予

\  第二十一條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在進行學位評審時,應根據細則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對經答辯委員會通過并建議授予碩士、博士學位的申請人,逐個對其政治思想表現,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情況進行全面審核,對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申請人分别作出同意授予碩士學位和建議授予博士學位的決議,并填入《學位申請書》,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簽字後連同申請人的其他有關材料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

\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在分委員會對學位申請人逐個審核的基礎上,對分委員會同意授予碩士學位者進行審批;對于建議授予博士學位者進行審核;就是否同意授予博士學位作出決議,并填入申請人的《學位申請書》,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簽字後有效。

  第二十二條對答辯中有争議的問題,由分委員會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處理。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和分委員會在作出授予學位的決議時,不能采取通訊投票方式,必須召開會議,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對于已經授予的學位,如發現有舞弊作僞或确認學位錯授,可以撤銷所授學位。

  第二十四條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授予學位的名單由校學位辦公室向全校公布,頒發學位證書。證書的生效日期,為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決定之日。

 

第九章 名譽博士學位

  第二十五條對于國内外有卓越成就的學者或社會活動家,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名,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第十章 其 他

  第二十六條學校對授予碩士、博士學位的人員建立學位檔案,學位檔案材料由各分委員會負責按校檔案館要求,将全部學位材料整理、審核後,送校檔案館存檔。

  第二十七條已通過的碩士、博士學位論文,各分委員會負責交存校圖書館一份,學位辦公室負責交存國家情報信息中心一份。已通過的博士學位論文,還應交存北京圖書館一份。

  第二十八條本細則經學位評定委員會讨論通過執行,報教育部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九條本細則由校學位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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