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大學土建學院接受社會捐贈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拓展山東大學土建學院辦學空間,促進和規範接受社會捐贈,保障捐贈者和學院雙方的權益,充分發揮社會捐贈在學院建設和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推進學院各項事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和《山東大學接受社會捐贈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接受社會捐贈的原則:
(一)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二)捐贈自願;
(三)尊重捐贈者意願與符合學院利益相統一;
(四)嚴格規範管理。
第二章 捐 贈
第三條 捐贈方式
捐贈方式可分為貨币捐贈或實物捐贈;指定用途捐贈或非指定用途捐贈;冠名捐贈或非冠名捐贈等。具體捐贈方式根據捐贈者的意願,由學院和捐贈者協商确定。
第四條 捐贈項目
捐贈項目根據捐贈财物的使用用途,包括以下類型:
(一)建築風景類:已建、在建或拟建的建築物(包括局部樓層、會議廳、教室等)等。
(二)學科及實驗室建設類:實驗室、中心、研究所等。
(三)獎教助學金類:優秀大學生獎學金、貧困生助學金、優秀教師獎勵基金、學生海外留(訪)學基金等。
(四)科研創新基金類:大學生創新基金,教師科研基金、專項合作發展基金等。
(五)經學院合作發展委員會批準的由學院或部門提出設立的專門用途的捐贈項目。
(六)按照捐贈者意願進行的有利于發展教育事業的其他項目。
第五條 接受捐贈
(一)對學院已設立的捐贈項目,捐贈者同意并遵守其章程或管理辦法,由教育基金會秘書處登記審核,通過審核的可以接受捐贈。
(二)對新設立或大額捐贈項目,捐受雙方要根據捐贈者的捐贈意願和學院對捐贈财物的使用需求,充分交流溝通,形成捐贈項目建議書,報請學院合作發展委員會批準後,方可接受捐贈。
(三)接受捐贈須簽訂捐贈協議。捐贈協議約定捐贈方式、捐贈用途、捐贈時間、捐贈财物的使用等内容。捐贈協議隻能以山東大學、山東大學土建學院或山東大學土建學院教育基金會的名義簽署。
第三章 管 理
第六條 學院合作發展委員會是學院接受社會捐贈工作的組織領導機構,對接受社會捐贈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統一管理。
第七條 山東大學土建學院教育基金會對捐贈項目、捐贈财物、捐贈信息資料實施管理,保障社會捐贈效能的發揮。
第八條 社會捐贈資金進入山東大學土建學院教育基金會或山東大學土建學院專戶。各項捐贈資金按項目獨立設帳、核算,專款專用。
第九條 捐贈項目啟動後,根據捐贈協議,學院制訂捐贈項目管理使用計劃任務書,按照計劃任務書要求實施。
第十條 學院合作發展委員會辦公室會委托學學院審計監察小組對捐贈财物的使用管理或捐贈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驗收,确保捐贈财物的使用效益。
第十一條 學院每年定期向捐贈者反饋捐贈财物的使用管理或捐贈項目的實施情況。對捐贈财物或項目的階段性成果或竣工等情況信息要及時告知捐贈者。
第四章 鳴 謝
第十二條 學院對所有捐贈人或捐贈單位頒發捐贈證書。
第十三條 學院定期在院網上刊登捐贈者的姓名及捐款金額,對大額捐贈,要在山大網、山大校報進行宣傳。
第十四條 學院将捐贈者姓名編輯成冊,存放校史博物館、檔案館,以垂永久。
第十五條 對冠名捐贈項目,按照捐贈人和學院的約定,履行冠名手續。
第十六條 對于學術水平較高的捐贈者可以聘為學院顧問教授、兼職教授、研究生合作導師。
第十七條 捐贈資金在人民币100萬元以上的捐贈個人或人民币300萬元以上的捐贈團體單位負責人,可聘為山東大學校董會的一屆校董或山東大學教育基金會理事;捐贈人民币500萬元以上的個人可聘為山東大學校董會名譽副主席或山東大學教育基金會名譽副理事長。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學院和捐贈者協商處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學院合作發展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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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